本期法声律语|以案说法
法声律语特邀上海正策(杭州)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光辉律师,为大家讲解:为逃避债务,去转移房产有效吗?
前景提要
2020年1月,小李向银行借款50万元,借期1年,到期未还款。
2021年1月,银行向法院起诉,在诉讼过程中,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,法院依法查封了小李名下的一套房产,该房产为小李与小张共同共有。
2021年3月,法院判决小李应向银行偿还本息52万元。
在执行过程中,银行发现房产已经在2021年1月进行了产权人变更,变更后的产权人仅为小张。
据此,银行以小张、小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小李将查封房产50%份额转让给小张的行为。
本案中,法院会如何判决?
案例后续
法院认为:
小李欠银行52万元未偿还,经法院判决小李应向银行偿还借款。
但法院查明小李无偿转让房产份额至小张名下,这个转让行为明显降低了小李向银行的偿债能力。
属于“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形式处分其财产权益”的法定情形,银行可以行使撤销权,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李向小张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。
法条解析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八条 【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】
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,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九条 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】
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,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,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,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【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】
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。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
我们怎么做?怎么预防?
法律贴士:
债权人的撤销权,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,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,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恶意侵害。
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恶意躲债时,提起撤销权诉讼是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。
如果债权人可以随意对已发生的交易进行撤销,难免会破坏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,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具备严格的法律条件:
1、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;
2、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;
3、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;
4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;
5、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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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,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,而这份效力会涉及到债权人、债务人、受益人三类人群。
1、对于债权人而言,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,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。但是撤销权的行使,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。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。
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。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,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。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,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。
2、对于债务人而言,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,视为自始无效。例如,为财产赠与的,视为未赠与;为放弃债权的,视为未放弃。
对于受益人,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,应当返还之。原物不能返还的,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。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,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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