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条
第四百六十八条 【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】
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。
金华讨债公司解析
468条让我国形成了实质意义的债法总则。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我国原本已经存在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的单行法,采取扩张到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可以极大减少修法成本,且原本合同法的认识和实践也最大程度上被保留。并且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也有自己的劣势,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转让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,而且债的发生原因也难以认为提取公因式。
我国对于实质债法总则进行了以下修改:
1、排: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称为准合同排列到典型合同之中
2、改:将合同编能够适用于其他债的规则,直接称为债
3、补:增加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,尤其是债的分类
4、增:增加468条,将合同编能适用于债的规则扩张适用
5、删:删去其他债中重复合同编起债法总则作用的规定
按照其性质不能适用是一个极具解释力的条件,首先性质就指向特定债的标的性质是否能够运用合同编的规则,这种裁量权给了规则适用极大的解释空间,尤其是一些规则是否能够作为债法规范也在接受挑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