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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华讨债公司讲述民法典法条解释 | 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

发布时间:2024-07-02 访问量:331 来源:金华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ypyy.hflmwl.com/

法条

第四百六十八条 【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】

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;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,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。

金华讨债公司解析

468条让我国形成了实质意义的债法总则。采取这种立法模式主要是我国原本已经存在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的单行法,采取扩张到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可以极大减少修法成本,且原本合同法的认识和实践也最大程度上被保留。并且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也有自己的劣势,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在转让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,而且债的发生原因也难以认为提取公因式。

我国对于实质债法总则进行了以下修改:

1、排: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称为准合同排列到典型合同之中

2、改:将合同编能够适用于其他债的规则,直接称为债

3、补:增加传统债法总则的内容,尤其是债的分类

4、增:增加468条,将合同编能适用于债的规则扩张适用

5、删:删去其他债中重复合同编起债法总则作用的规定

按照其性质不能适用是一个极具解释力的条件,首先性质就指向特定债的标的性质是否能够运用合同编的规则,这种裁量权给了规则适用极大的解释空间,尤其是一些规则是否能够作为债法规范也在接受挑战。

标题:金华讨债公司讲述民法典法条解释 | 468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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